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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金控黨員學習專刊-第二期
發(fā)布日期:2019-05-15 10:20:31
本期要目
 
創(chuàng)刊語
習言習語
習近平用典(第二期) P2
習近平全國兩會期間講話(原文) P3
文件精神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P10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P24
 
中共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委員會編印
 
 
第一部分 習言習語
從本期開始,編者將分數期介紹習近平總書記使用的經典語句。
■千磨萬擊還堅勁,任爾東西南北風。
—《青年要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的講話》等文中引用
這是鄭板橋對竹子品格的描述:站定青山之上,扎根巖石之中,不管風吹雨打,總是堅勁挺直。竹子的品格,也正像人的品格。只有樹立高度的價值觀自信,才能站穩(wěn)價值立場,才能保持清醒認識,才能具備政治定力。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層之臺,起于累土。
—《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等文中引用
習近平同志之所以鐘愛這句話,正是因為其中充滿了大與小、多與少、成與始的辯證思考。在闡明事物發(fā)展變化規(guī)律的同時,也告誡人們,無論做什么事情,都必須具有堅強的毅力,從小事做起,從點滴做起,才可能有大發(fā)展、成大事業(yè)。正如愚公移山的典故,一筐土一筐土地搬下去,“子子孫孫無窮盡”,就總有達到目的的那一天。
■ 一勤天下無難事。
—《在同全國勞動模范代表座談時的講話》等文中引用
人世間的美好夢想,只有通過誠實勞動才能實現;發(fā)展中的各種難題,只有通過誠實勞動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輝煌,只有通過誠實勞動才能鑄就。
 
第二部分 習近平全國兩會期間講話(原文)
習近平總書記在兩會期間一共6次到團組參加審議和討論并發(fā)表了重要講話。分別是3月4日,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的文化藝術界、社會科學界委員,并參加聯組會;5日,參加他所在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7日,在甘肅代表團參加審議;8日,在河南代表團參加審議;10日,在福建代表團參加審議;12日,出席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代表團全體會議。
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談到了文化文藝工作、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生態(tài)文明建設、脫貧攻堅、鄉(xiāng)村振興、營造有利于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造的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兩岸融合發(fā)展等重大話題,飽含真知灼見,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其中一些提法和判斷,是公開講話中第一次出現。
3月4日
活動: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的文化藝術界、社會科學界委員,并參加聯組會
為時代畫像、為時代立傳、為時代明德
希望大家承擔記錄新時代、書寫新時代、謳歌新時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時代課題,從當代中國的偉大創(chuàng)造中發(fā)現創(chuàng)作的主題、捕捉創(chuàng)新的靈感,深刻反映我們這個時代的歷史巨變,描繪我們這個時代的精神圖譜,為時代畫像、為時代立傳、為時代明德。
為誰創(chuàng)作、為誰立言
文學藝術創(chuàng)造、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首先要搞清楚為誰創(chuàng)作、為誰立言的問題,這是一個根本問題。人民是創(chuàng)作的源頭活水,只有扎根人民,創(chuàng)作才能獲得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源泉。
立足中國現實,植根中國大地
一切有價值、有意義的文藝創(chuàng)作和學術研究,都應該反映現實、觀照現實,都應該有利于解決現實問題、回答現實課題。希望大家立足中國現實,植根中國大地,把當代中國發(fā)展進步和當代中國人精彩生活表現好展示好,把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闡釋好。
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
文化文藝工作者、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都肩負著啟迪思想、陶冶情操、溫潤心靈的重要職責,承擔著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使命。大家理應以高遠志向、良好品德、高尚情操為社會作出表率。要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樹立高遠的理想追求和深沉的家國情懷,努力做對國家、對民族、對人民有貢獻的藝術家和學問家。
3月5日
活動:參加內蒙古代表團審議
“四個一”體現了我們黨對生態(tài)文明建設規(guī)律的把握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關于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思想不斷豐富和完善。在“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中生態(tài)文明建設是其中一位,在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中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其中一條基本方略,在新發(fā)展理念中綠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堅戰(zhàn)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堅戰(zhàn)。這“四個一”體現了我們黨對生態(tài)文明建設規(guī)律的把握,體現了生態(tài)文明建設在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中的地位,體現了黨對建設生態(tài)文明的部署和要求。
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tài)安全屏障
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tài)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國發(fā)展大局確立的戰(zhàn)略定位,也是內蒙古必須自覺擔負起的重大責任。
要保持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建設的定力
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發(fā)展經濟從根本上講是有機統(tǒng)一、相輔相成的。不能因為經濟發(fā)展遇到一點困難,就開始動鋪攤子上項目、以犧牲環(huán)境換取經濟增長的念頭,甚至想方設法突破生態(tài)保護紅線。在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fā)展階段過程中,污染防治和環(huán)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關口。我們必須咬緊牙關,爬過這個坡,邁過這道坎。要保持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建設的定力,不動搖、不松勁、不開口子。
吃不窮、穿不窮,計劃不到一世窮
過去我們黨靠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不斷成就偉業(yè),現在我們仍然要用這樣的思想來指導工作。吃不窮、穿不窮,計劃不到一世窮。黨和政府帶頭過緊日子,目的是為老百姓過好日子,這是我們黨的宗旨和性質所決定的。不論我們國家發(fā)展到什么水平,不論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的思想永遠不能丟。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不僅是我們一路走來、發(fā)展壯大的重要保證,也是我們繼往開來、再創(chuàng)輝煌的重要保證。
3月7日
活動:在甘肅代表團參加審議
不獲全勝、決不收兵
現在距離2020年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只有兩年時間,正是最吃勁的時候,必須堅持不懈做好工作,不獲全勝、決不收兵。要堅定信心不動搖。
 
盡銳出戰(zhàn)、迎難而上,真抓實干、精準施策
今后兩年脫貧攻堅任務仍然艱巨繁重,剩下的都是貧中之貧、困中之困,都是難啃的硬骨頭。脫貧攻堅越到緊要關頭,越要堅定必勝的信心,越要有一鼓作氣的決心,盡銳出戰(zhàn)、迎難而上,真抓實干、精準施策,確保脫貧攻堅任務如期完成。
確保脫貧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
脫貧攻堅的標準,就是穩(wěn)定實現貧困人口“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y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在脫貧標準上,既不能脫離實際、拔高標準、吊高胃口,也不能虛假脫貧、降低標準、影響成色。要把握脫貧攻堅正確方向,確保目標不變、靶心不散,聚力解決絕對貧困問題,加大對非貧困縣、貧困村內貧困人口的支持,嚴格執(zhí)行貧困縣退出標準和程序,確保脫貧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
做到脫真貧、真脫貧
要整治問題不手軟。脫貧攻堅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現象,影響脫貧攻堅有效推進。對群眾反映的“虛假式”脫貧、“算賬式”脫貧、“指標式”脫貧、“游走式”脫貧等問題,要高度重視并堅決克服,提高脫貧質量,做到脫真貧、真脫貧。
關鍵在干部隊伍作風
脫貧攻堅任務能否完成,關鍵在人,關鍵在干部隊伍作風。要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貫穿脫貧攻堅全過程,強化作風建設,確保扶貧工作務實、脫貧過程扎實、脫貧結果真實。要及時糾正脫貧攻堅中反映的干部作風問題,深化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完善和落實抓黨建促脫貧制度機制,加強貧困地區(qū)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加強對一線扶貧干部關愛和保障。
3月8日
活動:在河南代表團參加審議
鄉(xiāng)村振興是包括產業(yè)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tài)振興、組織振興的全面振興
黨的十九大作出了實施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重大決策部署,鄉(xiāng)村振興是包括產業(yè)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tài)振興、組織振興的全面振興,實施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總目標是農業(yè)農村現代化,總方針是堅持農業(yè)農村優(yōu)先發(fā)展,總要求是產業(yè)興旺、生態(tài)宜居、鄉(xiāng)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制度保障是建立健全城鄉(xiāng)融合發(fā)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
保證讓老百姓吃上安全放心的農產品
要樹牢綠色發(fā)展理念。推動生產、生活、生態(tài)協調發(fā)展,扎實推進農村人居環(huán)境三年整治行動,加強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農村污染防治,統(tǒng)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tǒng)治理,完善農產品產地環(huán)境監(jiān)測網絡,加大農業(yè)面源污染治理力度,開展農業(yè)節(jié)肥節(jié)藥行動,完善農產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保證讓老百姓吃上安全放心的農產品。
要用好深化改革這個法寶
要用好深化改革這個法寶。推動人才、土地、資本等要素在城鄉(xiāng)間雙向流動和平等交換,激活鄉(xiāng)村振興內生活力,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辦法,發(fā)展多種形式農業(yè)適度規(guī)模經營,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農業(yè)經營主體發(fā)展,支持小農戶和現代農業(yè)發(fā)展有機銜接,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各項管理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發(fā)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
3月10日
活動:在福建代表團參加審議
這是本分
實實在在、心無旁騖做實業(yè),這是本分。
要向改革開放要動力
要營造有利于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造的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要向改革開放要動力,最大限度釋放全社會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造動能,不斷增強我國在世界大變局中的影響力、競爭力。
兩岸要應通盡通
要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fā)展新路。對臺工作既要著眼大局大勢,又要注重落實落細。兩岸要應通盡通,提升經貿合作暢通、基礎設施聯通、能源資源互通、行業(yè)標準共通,努力把福建建成臺胞臺企登陸的第一家園。要加強兩岸交流合作,加大文化交流力度,把工作做到廣大臺灣同胞的心里,增進臺灣同胞對民族、對國家的認知和感情。要在對臺工作中貫徹好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對臺灣同胞一視同仁,像為大陸百姓服務那樣造福臺灣同胞。
要飲水思源,決不能忘了老區(qū)蘇區(qū)人民
今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要飲水思源,決不能忘了老區(qū)蘇區(qū)人民。要梳理排查、抓緊工作,確保老區(qū)蘇區(qū)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一個都不掉隊。要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找到問題根源,增強脫貧措施的實效性。各級領導干部要有不怕疲勞、連續(xù)作戰(zhàn)的頑強作風,深入一線,深入群眾,及時解決脫貧攻堅中的難點問題,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3月12日
活動:出席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代表團全體會議
加強責任落實,扭住不放,務期必成
“十三五”規(guī)劃是實現2020年目標任務的收官規(guī)劃,能不能收好官十分重要。必須加強統(tǒng)籌協調,加強重點突破,加強責任落實,扭住不放,務期必成。
清“淤點”、通“堵點”、解“難點”
要搞好全局統(tǒng)籌,統(tǒng)好任務計劃、力量資源、管理流程,確保各項建設有序推進。要把好項目論證質量關,創(chuàng)新審批方式,提高立項審批效率。要加強跨領域、跨部門、跨軍地統(tǒng)籌,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清“淤點”、通“堵點”、解“難點”。要密切軍地協同,用好各方面優(yōu)質力量和資源。
形成嚴密的規(guī)劃落實責任體系
要強化規(guī)劃權威性和剛性約束,形成嚴密的規(guī)劃落實責任體系。要加大檢查督導力度,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對工作推進不力、落實不好的,要嚴肅追責問責。各級要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嚴格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軍委十項規(guī)定,發(fā)揚艱苦奮斗優(yōu)良作風,把錢用在刀刃上。要嚴肅財經紀律,加強經費管理,加大紀檢、巡視、審計監(jiān)督力度,從嚴查處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
軍政軍民團結是我們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政治優(yōu)勢軍政軍民團結是我們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政治優(yōu)勢。軍隊要積極支援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勇于承擔搶險救災等急難險重任務,做好定點幫扶貧困村、貧困群眾工作。
 
第三部分 有關文件精神
?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不斷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確保全黨統(tǒng)一意志、統(tǒng)一行動、步調一致向前進,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總體要求
旗幟鮮明講政治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要求。黨的政治建設是黨的根本性建設,決定黨的建設方向和效果,事關統(tǒng)攬推進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yè)、偉大夢想。
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黨的政治建設,形成了講政治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力度抓,形成了鮮明的政治導向,消除了黨內嚴重政治隱患,推動黨的政治建設取得重大歷史性成就。同時,必須清醒看到,黨內存在的政治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忽視政治、淡化政治、不講政治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甚至存在偏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的嚴重問題。切實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加強黨的政治建設。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把準政治方向,堅持黨的政治領導,夯實政治根基,涵養(yǎng)政治生態(tài),防范政治風險,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把我們黨建設得更加堅強有力,確保我們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目的是堅定政治信仰,強化政治領導,提高政治能力,凈化政治生態(tài),實現全黨團結統(tǒng)一、行動一致。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黨章明確的黨的性質和宗旨、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路線和綱領落到實處。要突顯黨的政治建設的根本性地位,聚焦黨的政治屬性、政治使命、政治目標、政治追求持續(xù)發(fā)力。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tǒng)領,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反腐敗斗爭始終,以政治上的加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引領帶動黨的建設質量全面提高。要堅持問題導向,注重“靶向治療”,針對政治意識不強、政治立場不穩(wěn)、政治能力不足、政治行為不端等突出問題強弱項補短板。要把黨的政治建設融入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制定和落實全過程,做到黨的政治建設與各項業(yè)務工作特別是中心工作緊密結合、相互促進。
二、堅定政治信仰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教育人民,夯實思想根基,牢記初心使命,凝聚同心共筑中國夢的磅礴力量。
(一)堅持用黨的科學理論武裝頭腦
馬克思主義是我們立黨立國的根本指導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行動指南,是經過實踐檢驗、富有實踐偉力的強大思想武器,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發(fā)展。要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推動學習教育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實里走,真正做到學深悟透、融會貫通、真信篤行,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要堅定理想信念,牢固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挺起共產黨人的精神脊梁,堅決防止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真理信金錢,堅決反對各種歪曲、篡改、否定馬克思主義的錯誤思想。要堅定“四個自信”,堅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科學社會主義理論邏輯和中國社會發(fā)展歷史邏輯的辯證統(tǒng)一,是當代中國發(fā)展進步的根本方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成社會
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理論、強信念,筑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把穩(wěn)思想之舵。實施年輕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計劃,大力培養(yǎng)造就具有堅定共產主義信仰和較高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yǎng)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定執(zhí)行黨的政治路線
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作為黨的政治路線,是黨和國家的生命線、人民的幸福線,必須堅決捍衛(wèi)、堅定執(zhí)行。越是面臨嚴峻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越是處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越要保持清醒頭腦和戰(zhàn)略定力,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政治路線,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兩個基本點統(tǒng)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絕不能有絲毫偏離和動搖。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不懈努力。全黨制定執(zhí)行大政方針,要從黨的政治路線出發(fā);部署推進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重大戰(zhàn)略、重大任務、重大工作,要緊緊圍繞黨的政治路線來進行。各地區(qū)各部門確定工作思路、工作部署、政策措施,要自覺同黨的政治路線對標對表、及時校準偏差。要堅決同一切違背、歪曲、否定黨的政治路線的言行作斗爭。
(三)堅決站穩(wěn)政治立場
政治立場事關根本。全黨必須始終堅定馬克思主義立場,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tǒng)一,堅決站穩(wěn)黨性立場和人民立場。要堅持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方向為方向、以黨的意志為意志,始終做到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為黨,任何時候都同黨同心同德。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樹立真摯的人民情懷,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終相信人民,緊緊依靠人民,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要把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高度統(tǒng)一起來,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從人民利益出發(fā),崇尚實干、勤政為民,把精力和心思用在穩(wěn)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穩(wěn)定上,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堅持黨的政治領導
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yōu)勢。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完善黨的領導體制,改進黨的領導方式,承擔起執(zhí)政興國的政治責任。
(四)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最重要的是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最關鍵的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要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從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國內和國際的結合上深刻認識、強化認同,不斷增強擁護核心、跟隨核心、捍衛(wèi)核心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zhí)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要以黨章為根本依據,不斷完善保障“兩個維護”的制度機制,嚴格執(zhí)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若干規(guī)定》等黨內法規(guī),加強對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的督促檢查,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的督查問責機制。要以正確的認識、正確的行動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決防止和糾正一切偏離“兩個維護”的錯誤言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低級紅”、“高級黑”,決不允許對黨中央陽奉陰違做兩面人、搞兩面派、搞“偽忠誠”。
(五)完善黨的領導體制
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建立健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體系,為把黨的領導落實到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各領域各方面各環(huán)節(jié)提供堅實制度保障。研究制定黨領導經濟社會各方面重要工作的黨內法規(guī)。健全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重大工作的體制機制。完善地方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實施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yè)黨委(黨組)和農村、事業(yè)單位、街道社區(qū)等的基層黨組織發(fā)揮領導作用的制度規(guī)定。貫徹落實憲法規(guī)定,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明確規(guī)定黨領導相關工作的法律地位。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載入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組織法,載入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國有企業(yè)、高等學校、有關社會組織等的章程,健全黨對這些組織實施領導的制度規(guī)定,確保其始終在黨的領導下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六)改進黨的領導方式
著眼于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強化戰(zhàn)略思維、創(chuàng)新思維、辯證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正確制定和堅決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增強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這一根本領導制度,善于運用民主的辦法匯集意見、科學決策,善于通過協商的方式增進共識、凝聚力量,同時善于集中、敢于擔責,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要堅持群眾路線這一基本領導方法,不斷增強群眾工作本領,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改進和創(chuàng)新聯系群眾的途徑方法,堅持走好網上群眾路線,匯集民智民力,善于通過群眾喜聞樂見方式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把黨的主張變?yōu)槿罕娮杂X行動。堅決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要堅持依法執(zhí)政這一基本領導方式,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轉化為法律法規(guī),自覺把黨的領導活動納入制度軌道。
四、提高政治能力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關鍵是要提高各級各類組織和黨員干部的政治能力。必須進一步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彰顯國家機關政治屬性,發(fā)揮群團組織政治作用,強化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政治導向,不斷提高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政治本領。
(七)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
黨的力量來自組織。政治屬性是黨組織的根本屬性,政治功能是黨組織的基本功能,要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不斷強化各級各類黨組織的政治屬性和政治功能。黨中央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大腦和中樞,對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重大工作實行集中統(tǒng)一領導,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能由黨中央作出決定和解釋。地方黨委要在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領導下,全面領導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全面負責本地區(qū)黨的建設,堅決糾正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問題。黨的基層組織要著力提升組織力,突出政治功能、強化政治引領,下大氣力解決軟弱渙散問題。黨支部要擔負起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jiān)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發(fā)揮好戰(zhàn)斗堡壘作用。黨組要在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下,在本部門本單位發(fā)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確保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在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各級紀委要進一步強化黨內監(jiān)督專責機關的職能定位,全面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堅決維護黨章黨規(guī)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黨的工作機關要更好發(fā)揮黨委參謀助手作用,提高履職盡責的政治性和有效性,力求參當其時、謀當其用,更好服務黨委決策、抓好決策落實。黨員要強化黨的意識和組織觀念,自覺做到思想上認同組織、政治上依靠組織、工作上服從組織、感情上信賴組織。所有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都必須牢固樹立一盤棋意識,在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下齊心協力、步調一致開展工作,形成黨的組織體系整體合力。
(八)彰顯國家機關政治屬性
中央和地方各級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本質上都是政治機關,旗幟鮮明講政治是應盡之責。要始終堅持在黨的領導下依法實施經濟社會管理活動,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積極主動將黨的領導主張和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政令,轉化為對經濟社會管理的部署安排和工作活動,轉化為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方法創(chuàng)新,轉化為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效果。國家機關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準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慮政治影響,堅決防止和糾正把政治與業(yè)務割裂開來、對立起來的錯誤認識和做法,確保政治和業(yè)務融為一體、高度統(tǒng)一。
(九)發(fā)揮群團組織政治作用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是黨領導下的政治組織,政治性是群團組織的靈魂。各群團組織要認真履行政治職責,充分發(fā)揮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大政治動員、政治引領、政治教育工作力度,更好承擔起引導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任務,把自己聯系的群眾最廣泛最緊密地團結在黨的周圍。要堅定不移堅持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fā)展道路,不折不扣落實黨中央關于群團改革的決策部署,切實增強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十)強化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政治導向
國有企業(y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事業(yè)單位承擔著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職責,都是我們黨執(zhí)政興國的重要依靠力量。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推進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改革發(fā)展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充分發(fā)揮黨組織重要作用,保證本單位工作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取得良好政治效果。
(十一)提高黨員干部政治本領
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加強政治能力訓練和政治實踐歷練,切實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勢、把握全局的能力和辨別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駕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風險的能力。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態(tài)度鮮明、立場堅定,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善于從政治上研判形勢、分析問題,自覺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下想問題、做工作,做到一切服從大局、一切服務大局。要強化憂患意識、風險意識,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對容易誘發(fā)政治問題特別是重大突發(fā)事件的敏感因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對意識形態(tài)領域各種錯誤思潮、模糊認識、不良現象,保持高度警惕,做到眼睛亮、見事早、行動快。要提高風險處置能力,及時阻斷不同領域風險轉換通道,防止非公共性風險擴大為公共性風險、非政治性風險演變?yōu)檎物L險。要增強斗爭精神,強化政治擔當,敢于亮劍、善于斗爭,發(fā)現違反政治紀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為堅決抵制,做勇于斗爭的“戰(zhàn)士”,不做愛惜羽毛的“紳士”,嚴防對挑戰(zhàn)政治底線的錯誤言論和不良風氣聽之任之、逃避責任、失職失察。
五、凈化政治生態(tài)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必須把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作為基礎性、經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養(yǎng)正氣、固根本,鍥而不舍、久久為功,實現正氣充盈、政治清明。
(十二)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營造良好政治生態(tài),必須嚴格執(zhí)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著力提高黨內政治生活質量,努力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tǒng)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強化政治教育和政治引領,讓黨員干部經常接受政治體檢,打掃政治灰塵,凈化政治靈魂,增強政治免疫力,堅決防止和克服黨內政治生活忽視政治、淡化政治、不講政治的傾向。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時代性,主動適應信息時代新形勢和黨員隊伍新變化,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新興技術,創(chuàng)新黨組織活動內容方式,推進“智慧黨建”,使黨內政治生活始終充滿活力,堅決防止和克服黨內政治生活不講創(chuàng)新、不講活力、照搬照套的傾向。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原則性,堅持按原則開展黨的工作和活動,按原則處理黨內各種關系,按原則解決黨內矛盾和問題,嚴格執(zhí)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認真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和主題黨日等制度,堅持和完善重溫入黨誓詞、黨員過“政治生日”等政治儀式,使黨內生活莊重、嚴肅、規(guī)范,堅決防止和克服黨內政治生活不講原則、平淡化庸俗化隨意化的傾向。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戰(zhàn)斗性,堅持以整風精神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思想交鋒、揭短亮丑,旗幟鮮明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統(tǒng)一意志、增進團結,建立健全民主生活會列席指導、及時叫停、責令重開、整改通報等制度,堅決防止和克服黨內政治生活一團和氣、評功擺好、明哲保身的傾向。
(十三)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
政治紀律是黨最根本、最重要的紀律,是凈化政治生態(tài)的重要保證。要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作為首要政治紀律,在全黨持續(xù)深入開展忠誠教育,開展“守紀律、講規(guī)矩”模范機關創(chuàng)建和先進個人評選活動,教育督促黨員干部始終對黨忠誠老實,決不允許在重大政治原則問題上、大是大非問題上同黨中央唱反調,搞自由主義。嚴格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通過嚴明政治紀律帶動黨的其他紀律嚴起來。堅持“五個必須”,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須維護黨的團結,決不允許在黨內培植個人勢力;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決不允許擅作主張、我行我素;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必須管好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嚴肅查處“七個有之”問題,把政治上蛻變的兩面人及時辨別出來、清除出去,堅決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攫取政治權力、改變黨的性質,堅決防止山頭主義和宗派主義危害黨的團結、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
(十四)發(fā)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
營造良好政治生態(tài),離不開黨內政治文化的浸潤滋養(yǎng)。堅持“三嚴三實”,大力弘揚忠誠老實、公道正派、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等價值觀,充分利用各類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黨性教育基地對廣大黨員干部進行教育和熏陶,增強黨員干部的政治定力、紀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大力倡導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guī)規(guī)矩矩的上下級關系、干干凈凈的政商關系,弘揚正氣、樹立新風。推動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創(chuàng)造性轉化、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培育黨員干部政治氣節(jié)、政治風骨。發(fā)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革命精神,教育黨員干部正確處理公和私、義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樂的關系。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帶頭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模范踐行者。堅決抵制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自覺抵制商品交換原則對黨內生活的侵蝕,狠剎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不正之風,破除關系學、厚黑學、官場術等封建糟粕,堅決防止和反對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好人主義,堅決防止和反對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
(十五)突出政治標準選人用人
選人用人是政治生態(tài)的風向標。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貫徹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注重選拔任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對政治不合格的干部實行“一票否決”,已經在領導崗位的堅決調整。嚴格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選人用人中進一步突出政治標準,強化政治把關。制定實施《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政治素質識別和評價機制,強化對干部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深入考察考核,堅決把政治上的兩面人擋在門外??镎x人用人風氣,堅持不懈整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任人唯親、說情打招呼、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帶病提拔”的干部實行倒查,對政治標準把關不嚴的嚴肅處理。嚴格執(zhí)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制度,對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方和單位選人用人的,記錄在案并嚴肅追究責任。
(十六)永葆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堅決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涵養(yǎng)政治生態(tài)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任務。強化不敢腐的震懾,堅持反腐敗無禁區(qū)、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嚴肅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問題,持續(xù)保持反腐敗高壓態(tài)勢。扎緊不能腐的籠子,健全黨和國家監(jiān)督體系,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通過改革和制度創(chuàng)新切斷利益輸送鏈條。特別要針對管人管錢管物管項目的單位和崗位,查找廉政風險點,通過科學管理、嚴格監(jiān)督和發(fā)揮巡視利劍作用,切實管住權力,堅決反對特權行為和特權現象,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清正干部、清廉政府、清明政治就在身邊。增強不想腐的自覺,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帶頭加強黨性修養(yǎng),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堅決防范被利益集團“圍獵”,持之以恒錘煉政德,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帶頭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注重家庭家教家風,自覺做廉潔自律、廉潔用權、廉潔齊家的模范。
六、強化組織實施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是一項重大艱巨的政治任務。各地區(qū)各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推進黨的政治建設的自覺性堅定性,把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黨中央部署要求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確保本意見提出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確保黨的政治建設取得成效。
(十七)落實領導責任
建立健全推進黨的政治建設工作責任制,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負起本地區(qū)本部門黨的政治建設工作主體責任,將其納入黨委(黨組)工作總體布局,擺在首要位置來抓,認真研究部署、大力推進落實。黨委(黨組)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對黨的政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黨委(黨組)其他成員要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和領域黨的政治建設工作。各級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要發(fā)揮統(tǒng)籌協調的職能作用,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黨委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履行推進黨的政治建設工作相關職責。中央和國家機關要在推進黨的政治建設上帶好頭、作示范,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范機關。
(十八)抓住“關鍵少數”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要堅持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結合,重點是抓住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發(fā)揮其示范引領作用。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深刻認識自己在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中的特殊重要性和肩負的重大責任,職位越高越要自覺嚴格要求自己,注重加強政治歷練、積累政治經驗、增進政治智慧,做到信念如磐、意志如鐵,政治堅定、絕對忠誠,清正廉潔、擔當負責,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成為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實施“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計劃。
(十九)強化制度保障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要把建章立制貫穿全過程各方面,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形成系統(tǒng)完備、有效管用的政治規(guī)范體系,真正實現黨的政治建設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堅持集成聯動,完善黨內法規(guī)制度體系有關制度,健全國家法律體系有關規(guī)定,在各類章程中明確提出有關要求,做到相輔相成、有機統(tǒng)一。堅持明確標準,既提出政治高線,激勵黨員干部向往踐行,又劃出政治底線,防止黨員干部逾矩失范。堅持執(zhí)規(guī)必嚴,加大宣傳教育和執(zhí)行力度,督促黨員干部把黨的政治規(guī)范刻印在心上、落實在行動上,堅決維護制度權威。
(二十)加強監(jiān)督問責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加強對黨的政治建設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將其作為巡視巡察和督查檢查的重要內容,深化政治巡視,強化政治監(jiān)督,著力發(fā)現和糾正政治偏差。探索建立本地區(qū)本部門政治生態(tài)評價體系。把黨的政治建設工作情況納入黨委(黨組)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和黨建考核評價體系,并突出其權重。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對落實黨的政治建設責任不到位、推進黨的政治建設工作不力以及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的行為嚴肅追責問責。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yè)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發(fā)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
注重發(fā)現和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統(tǒng)籌做好培養(yǎng)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guī)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切實發(fā)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素養(yǎng);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jié)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龋渲袕d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guī)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yōu)秀干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huán)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qū)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xù)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企業(y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fā)現選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黨組)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qū)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yè)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tǒng)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yōu)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yè)素養(yǎng)、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guī)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六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干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
(二)綜合考慮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本級黨委溝通協商后,由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三)召開推薦會議,由本級黨委主持,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四)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五)向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九條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談話調研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
(三)紀委監(jiān)委領導成員;
(四)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范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qū)或者單位領導班子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二十一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參加民主推薦人員一般按照下列范圍執(zhí)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談話調研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tǒng)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也可以在內設機構范圍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yōu),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的;
(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強化專業(yè)素養(yǎng)考察,深入了解專業(yè)知識、專業(yè)能力、專業(yè)作風、專業(yè)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fā)展取得的實際成效??疾斓胤近h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情況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疾禳h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履行黨的建設職責,制定和執(zhí)行政策、推動改革創(chuàng)新、營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yè)、敢于擔當、奮發(fā)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
(五)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七)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八)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或者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簽字。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考察對象,也應當由相關黨組織和紀檢監(jiān)察機構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旖M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jiān)督職責。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黨委委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二)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
(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fā)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沒有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三十八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tài)。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選拔任用有關工作事項,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職
第四十一條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jiān)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監(jiān)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干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黨組)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第四十五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六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guī)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五十條 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fā)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guī)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xù)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派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qū)和復雜環(huán)境工作,堅決防止“鍍金”思想和短期行為。
(五)加強工作統(tǒng)籌,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地區(qū)之間、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推動形成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干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六)干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qū)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五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jiān)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jiān)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第五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或者調出的;
(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手續(xù)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六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guī)定給予容錯的干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十一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五十九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guī)格提拔領導干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guī)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系統(tǒng)和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條 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jiān)督,嚴格執(zhí)行干部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和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立項督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等制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認真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jiān)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實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巡視巡察、機構編制、審計、信訪等有關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六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堅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嚴格規(guī)范履職用權行為,自覺接受黨內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查核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六條 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作出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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